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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完工后没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这个权利会过期消失吗?

时间:2026-01-30    访问量:6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1.起算时间: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是“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该日期通常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实践中,若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或发包人违约,可能以工程竣工之日、合同解除之日或起诉之日等作为起算点,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2.期限性质:该18个月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这意味着:

不可变:该期限是固定的,不会因任何原因(如催告、协商等)而中断、中止或延长。

逾期失权:只要承包人未在该18个月内有效行使优先受偿权(如通过诉讼、仲裁或与发包人达成协议等方式明确主张),该权利将自动消灭,无法再予主张。

3.权利主张方式: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包括:

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请求中明确提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协议折价:与发包人达成书面协议,将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

发函催告:单方发函主张权利虽可起到一定的证据固定作用,但为确保权利实现,建议通过诉讼或仲裁等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方式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