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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

时间:2026-02-09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

1.一方获得利益​

包括财产积极增加(如取得物权、债权、财产权扩张)和财产消极增加(如本应减少的债务未减少、费用本应支出而未支出)。

2.他方遭受损失​

包括财产积极减少(如财物被他人占有)和财产消极减少(如应得财产未能取得)。

3.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的获利直接导致另一方的损失。

4.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原因)

这是认定不当得利的关键,指获利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常见情形包括:

自始无依据:如转账错误、重复付款。

依据事后消灭:如合同被撤销、解除后,已支付的款项未返还。

二、常见类型示例:

1.转账失误:A向B汇款10万元,误将账号填成C的账号,C获得的10万元即属不当得利。

2.多付或少收费用:商家结账时多找零钱,顾客多得的钱构成不当得利。

3.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后,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卖方需返还(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返还)。

4.无权占有他人财物:拾得他人遗失物拒不归还,占有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三、法律后果:

1.返还范围:

善意得利人(不知无合法依据):仅返还“现存利益”,若利益已不存在(如意外损坏),可免除返还义务。

恶意得利人(明知无合法依据):须返还全部利益,并赔偿损失;若利益不存在,亦需折价赔偿。

2.特殊情况:

履行道德义务(如赡养)、明知无债务而清偿、提前偿还未到期债务等,一般不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