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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确认违法”而非“撤销”行政行为?

时间:2026-02-09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无实际撤销对象)

1.行政行为已执行完毕且无法恢复原状​

例如:违法的行政强制拆除已实施完毕,建筑物已被拆除,撤销该行为已无实际意义。

2.事实行为或不作为的违法​

例如: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判决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如信息已过时效),可确认不作为违法。

3.行政决定已失效或效果已终结​

例如:短期行政许可已到期,撤销对当事人权益无实质影响。

(二)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损害重大利益

1.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违法的城市规划许可已实施多年,撤销将导致大规模已建成项目拆除,造成巨大公共资源浪费或社会不稳定。

2.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实体权利无实质影响​

例如:行政处罚决定实体正确,仅存在送达程序瑕疵,撤销后重做将导致结果相同,为保障行政效率可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当事人信赖利益保护与公共利益冲突​

例如:违法授予的行政许可已投入大量建设,撤销将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且不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三)其他特殊情形

1.撤销可能引发更严重法律后果​

例如:违法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撤销将破坏市场交易安全。

2.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但未消除违法性​

例如: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主动变更原行为,但原行为违法性依然存在,原告不撤诉的,法院可确认原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