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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工期能顺延吗?停工损失谁承担?

时间:2026-02-10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1. 工期能否顺延:可以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及第八百三十二条等规定,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在建设工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施工的,工期应相应顺延,且承包方无需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2. 停工损失由谁承担:一般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合理分担。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本身损害(如已建工程损坏、施工材料损毁等),原则上由发包方承担。对于停工期间的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管理费等损失,法律实践中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承包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如妥善保管现场、调整人员安排等),否则可能对扩大损失承担责任。

具体分担比例可参考合同约定。若合同无约定,双方可协商或按公平原则分担(例如发包方承担部分成本损失,承包方承担部分人力成本)。

3. 特别提示:

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提供证明(如气象部门报告、政府通知等),否则可能影响工期顺延的权利。

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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