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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

时间:2026-02-10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现有技术抗辩

1. 核心含义

指被控侵权人主张,其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权申请日之前就已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因此,其实施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这是一种从根本上否定专利权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防御策略。

2. 法律本质

它挑战的是专利的有效性。其逻辑是:“我使用的技术在你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所以你的专利不应该被授予,至少不应覆盖我这部分公知技术。”

3. 适用条件与特点

对比对象:将被控侵权技术(自己的技术方案)与一项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

证明标准:需证明被控侵权技术与该现有技术相同或等同(无实质性差异)。

效力范围:仅在个案中有效。即使法院支持了现有技术抗辩,也只是判定被告不侵权,并不会直接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专利无效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证据:可使用任何形式的现有技术证据,如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记录等。

二、先用权抗辩

1. 核心含义

指被控侵权人主张,其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 法律本质

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法定限制,旨在保护在先发明人的投资和诚信劳动,平衡先申请制度下可能产生的不公。其逻辑是:“虽然你申请并获得了专利,但我在你申请前就已经在做了,我有权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我的事业。”

3. 适用条件与特点

时间点:必须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实施或做好必要准备。

地域限制:该实施或准备行为必须发生在中国境内。

技术来源:先用者所使用的技术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如自行研发、通过合法途径获知等),不能是抄袭自后来的专利权人。

范围限制: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对“原有范围”的界定,通常包括原有产量、规模、利用原有设备等,一般不允许大幅扩张。

独立性:先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通常只能随同其所属企业一并转让或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