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损失可以要求对方分担吗?
时间:2026-02-10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即使双方都没有过错,损失也可以依法由对方或双方分担。
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主要法定情形(双方无过错)
1.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第182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避险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突发状况致人损害(第1190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如突发心脏病、梦游、癫痫等),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4.高空抛物致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第1254条):
在无法确定具体抛物者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为了公平分担风险,保护无辜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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