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方能享受原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吗?
时间:2026-03-05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是的,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工程款债权的受让方可以享有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权利属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法定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建筑工人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实现,具有从属性。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而存在,是工程款债权的法定担保权利。
2.从权利随主权利转移:根据《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既然优先受偿权是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且其设立目的并非专属于原施工方自身(而是保障包括工人在内的相关权利人),那么,当作为主权利的工程款债权合法转让时,该优先受偿权应随之一并转移给受让人。
3.司法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案例中已明确此立场。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250号等判决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从属性,工程款债权转让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这有利于工程款债权的流通,本质上并不违背保护建筑工人利益的立法初衷。
二、行使该权利的关键前提和注意事项:
1.债权本身合法有效:所转让的工程款债权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且数额明确。
2.优先受偿权本身有效:原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必须依法成立且未丧失。这要求原施工方在法定期限内(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主张过权利。如果原施工方已经因超过期限等原因丧失了该权利,则受让人也无法取得。
3.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需通知发包人(债务人),通知到达后对发包人生效,受让人方可向其主张权利(包括优先受偿权)
总结:
工程款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合法有效的工程款债权时,通常可同时取得该债权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受让人在受让前,务必审查原债权的合法性、数额以及原施工方是否已在法定的18个月期限内有效主张并保留了该优先权,这是权利能否成功继受的关键。建议在此类重大资产收购中,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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