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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时间:2026-03-05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可以,但能否起诉以及起诉的具体对象和理由,取决于被惩戒的具体措施、作出该措施的机关以及法律依据。

简单来说,核心判断标准是:该惩戒措施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以及是否对您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一、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常见情形

如果“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是行政机关(如市场监管、税务、海关、证监会等)基于其行政管理职权,直接针对您作出的具体决定,通常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例如:

1.行政机关自身作出的限制性决定:

例如,税务局将您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税收“黑名单”),并因此依法限制您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这类决定是行政机关直接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或管理措施,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可以直接起诉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依据联合惩戒备忘录实施的措施:

虽然联合惩戒基于多部门签署的备忘录,但如果某个行政机关(例如发改委、证监会)直接依据规定,对您作出了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限制决定(如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这个决定本身可能构成独立的、可诉的行政行为。

3.信息公开类措施:

将您的失信信息在政府网站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如果该公示行为被认定为对您的名誉、商誉等造成了实质影响,且该信息存在错误或超出法定公开范围,您可能可以起诉该公示行为。

起诉的关键:证明该措施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为”,且对您的人身权、财产权产生了具体的、直接的、法律上的不利影响。

二、 可能无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需另寻途径的情形

1.由法院作出的失信惩戒(核心区别):

最常见、最严厉的“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司法决定。对其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作出决定的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或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法院的司法行为不在其受案范围。

2.内部协同行为或间接影响:

如果您受到的惩戒仅仅是A机关因B机关(如法院)已将您列入失信名单,而“自动触发”的内部管理结果(如限制招投标、限制获得政府供应土地),但A机关并未对您作出新的、独立的处理决定,您可能难以直接起诉A机关。此时,根源在于源头决定(如法院的失信名单),应先对源头决定寻求救济。

3.依据政策或备忘录的一般性约束:

单纯对联合惩戒的政策本身(如国务院或部委发布的备忘录)不服,不能起诉,因为其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但可以在对依据该政策作出的具体惩戒措施起诉时,一并请求法院对该政策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