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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同),以哪个为准结算?

时间:2026-03-07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在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的结算纠纷中,应当以中标并备案的合同(即“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这是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确立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白合同”是经过法定招标投标程序形成、并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合同,体现了当事人最初的真实合意和合法竞争结果。为规避监管、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另行签订的“黑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其在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上背离“白合同”的约定,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例外情况:如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但当事人未履行招标程序,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的,则不存在法定的“白合同”。此时,应以双方实际履行并体现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即“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此情形不改变前述必须招标项目中存在“黑白合同”时以“白合同”为准的原则。

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豪航律师事务所团队兼具资深律师与具备工程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深刻理解行业惯例与专业技术问题;在处理工程结算、工期索赔、质量鉴定等复杂争议方面经验丰富,擅长通过谈判、诉讼与仲裁等多种方式,高效、务实地维护客户的核心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