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逾期付款,利息该怎么计算?
时间:2026-04-28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先给公式:逾期利息 = 本金 × 逾期天数 × 日利率;关键看有没有约定利率、起算日、上限(LPR 的 4 倍)。
一、有合同约定(优先按约定)
利率:按合同写的(如日万分之 5、年化 12%),最高不超过起诉时 1 年期 LPR 的 4 倍(当前约 14.8%),超了部分无效。
起算日: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没写付款日的,以收货 / 验收合格次日或催款后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二、无约定 / 约定不明(按法定)
1. 一般合同(买卖 / 服务 / 工程款)
2019.8.20 之后逾期:按违约时 1 年期 LPR 的 1.3–1.5 倍(法院常见 1.5 倍)
2019.8.19 之前逾期: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 30%–50%。
起算日:同前,付款期满次日;无付款日则以催告后次日起算。
2. 工程款(专属规则)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无约定的,以交付工程 / 竣工结算完成次日起算。
利率:无约定按同期 LPR。
3. 机关 / 大企业欠中小企业(2025.6.1 起)
无约定按日万分之 5(年化 18.25%),且不得低于 LPR。
三、诉讼请求标准写法(法院必支持)
判令甲方支付本金 XX 元;
判令甲方支付逾期利息:以 XX 元为基数,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化 X%(或 LPR 的 1.5 倍)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 XX 元。
四、常见误区
1.只算到起诉日 / 判决日:要算到实际付清日。
2.利率超 LPR4 倍:超了不支持,按 4 倍算。
3.不起诉利息:法院 “不告不理”,必须明确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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