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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26-04-29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股东出资不到位 / 虚假出资,要承担补足出资、对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连带追责、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2024 年 7 月 1 日新《公司法》收紧了责任,认缴制不再是 “空头支票”

一、民事责任(核心,必承担)

1. 对公司:补足出资 + 赔偿损失(《公司法》第 49 条)

足额缴纳未缴出资(本息);

非货币出资(设备 / 专利 / 房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认缴额的,补足差额;

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如融资成本、利息)。

2. 对债权人: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

公司资不抵债时,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例:股东认缴 100 万、实缴 20 万,公司欠债 80 万→股东需在 80 万内承担最多 80 万的补充责任

3. 发起人 / 其他股东:连带责任(《公司法》第 50 条)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 / 股东,与瑕疵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后,可向瑕疵股东追偿。

4. 对其他股东:违约责任

违反公司章程 / 股东协议约定,已出资股东可起诉要求补足出资 + 支付违约金。

5. 股东权利受限(《公司法解释三》第 17 条)

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瑕疵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

情节严重的,可除名(解除股东资格)。


二、行政责任(罚款,市场监管局处罚)

依据新《公司法》第 252 条:

责令改正,限期补足;

一般:5 万–20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未出资金额 5%–15% 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1 万–10 万元罚款。


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可判刑)

《刑法》第 159 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并处虚假出资金额 2%–10% 罚金。

立案标准(数额巨大 / 后果严重)

有限公司:虚假出资 ≥30 万且占应缴≥60%;

股份公司:虚假出资 ≥300 万且占应缴≥30%;

造成债权人 / 公司直接损失≥50 万;

两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2 次以上行政处罚。


四、新《公司法》重大变化

1.实缴期限缩短:注册资本5 年内必须实缴到位(原无期限);

2.连带责任扩大:设立时股东对未实缴出资直接连带,不再限于 “瑕疵出资”;

3.董事会催缴义务:董事会必须定期核查出资,逾期不缴的,董事可能追责;

4.转让股权不免责:未出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补足,新股东连带。


五、典型情形认定

货币出资:只认缴不实际到账、过桥资金转出;

非货币出资:虚构资产(假房产证 / 报废设备)、高估价值(专利实际无效)、不办理过户;

增资时:承诺增资但不到位、虚假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