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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播别人直播、课程再售卖,属于知识产权侵权吗?

时间:2026-04-29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属于,而且是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情节严重可构成刑事犯罪

一、直播 / 课程受著作权保护

直播授课 / 课程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 录音录像制品。

口述内容:讲师即兴讲解、独立观点,构成口述作品。

配套资料:讲义、PPT、文案等,构成文字 / 美术作品。

→ 结论:从头到尾都是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不能录、不能卖、不能传。

二、私自录播再售卖,侵犯 3 项核心权利(《著作权法》第 10 条)

1.复制权:私自录屏、保存到网盘 / 硬盘,属于非法复制国家版权局。

2.3.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网盘、闲鱼、拼多多等向公众出售 / 分享,让他人随时观看下载,是最核心侵权

发行权:以出售方式提供复制件,属于非法发行。

→ 一句话定性:未经许可 + 以营利为目的 + 录播 + 售卖 = 著作权侵权。

三、法律后果(从轻到重)

(1)民事责任(必担)

停止侵权:下架、删除、销毁侵权内容。

赔偿损失:按实际损失 / 侵权获利 / 法定赔偿(500 元–500 万元) 计算;常见判例几千到几万,高的可达百万级。

维权成本:还需赔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

(2)行政责任(可罚)

市场监管 / 版权局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下)。

(3)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坐牢)

《刑法》第 217 条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 / 信息网络传播,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3 万元 或 非法经营额≥5 万元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罚金。

违法所得≥15 万元 或 非法经营额≥25 万元 → 3–10 年有期徒刑 + 罚金。

判例:卖考研课程获利 10.92 元也被判赔 3000 元;卖 1 万余部课程被判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