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信托受益权、保险产品现金价值等新型财产?
时间:2026-05-11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先通过法院查控锁定财产,再冻结该权利,最后通过提取收益、强制退保或拍卖受益权等方式变价受偿。
一、 信托受益权的执行
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属于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利”。
1.查控:法院可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查询,或直接向相关信托公司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信托计划名称、份额及估值。
2.冻结:法院向信托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受益权,禁止被执行人转让、质押或赎回,并暂停信托公司向其分配信托利益。
3.变价:
提取收益:若信托利益已到期,法院可直接裁定提取该收益至执行账户。
处置受益权:若需变现,法院可强制解除信托合同(如集合资金信托),或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变卖该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文件中“禁止转让”的约定通常不得对抗司法强制执行。
二、 保险产品现金价值的执行
具有储蓄和投资属性的保单(如分红险、万能险、年金险等)其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纯粹保障型且低现金价值的险种可能受限)。
1.查控:目前部分地区的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已对接保险公司,可直接在线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保单;也可由申请人提供线索,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函查询。
2.冻结:法院向保险公司送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保单的现金价值、红利等权益,禁止保险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或变更受益人。
3.变价(提取/扣划):
法院可责令投保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退保以清偿债务。
若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可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保单的现金价值(部分法院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赎买期”,即他们可支付等值现金替被执行人还债以保住保单)。
实操提示:这两类财产隐蔽性较强,若法院常规查控未反馈,你需要主动搜集被执行人相关的信托合同、保险单号等线索,书面提交给执行法官申请专项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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