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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哪方承担?

时间:2026-05-29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能简单地说由哪一方全包,关键看三点——是否在保修期内、是否属于施工原因造成、以及是否属地基/主体结构。核心结论是:保修期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问题,施工单位负责免费维修并赔偿损失;超过保修期或非施工原因(如使用不当、设计缺陷、甲方供材不合格),一般由建设单位(发包方/开发商)自行承担或向责任方追偿。


一、先看是否在法定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有法定保修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41条及《民法典》第801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须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各类工程最低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通常为几十年,不因一般保修期届满免除)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防渗漏: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

✅ 在保修期内出现上述部位质量问题,且经鉴定/推定为施工原因(施工工艺不达标、材料施工损耗等),施工单位免费维修+承担修复费用及造成的相关损失。施工单位能证明是发包人原因(如甲方指定不合格材料、使用不当、第三方破坏)则可免责。


二、过了保修期或非施工原因——原则上不由施工单位负责

超过保修期限(且非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单位无继续保修义务,维修责任及费用由建设单位(发包人/业主)自行承担,可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质量问题系发包人原因造成:如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指定购买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造成质量缺陷,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13条,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过错责任。

使用不当或外力破坏:如擅自改动结构、超负荷使用、第三方撞击等,由使用人或侵权人承担责任,不属于施工保修范围。


三、特殊情况——未验收或擅自使用的例外

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发包人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追究承包人责任(视为认可质量);

但承包人仍须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施工单位的绝对底线责任)


四、实务操作建议

发现质量问题后:立即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物业要求保修,同时通知施工单位(如直接对接),拍照录像固定现场,必要时委托第三方鉴定质量缺陷原因。

施工单位拒修: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及扩大损失可向施工单位追偿(从质保金中扣除或另行起诉)。

争议时:关键在于质量缺陷成因鉴定——是施工工艺问题、设计问题还是使用问题,这决定最终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