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可以调解和解吗?
时间:2026-06-11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存在法定例外可以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后申请撤诉。具体区分如下:
一、法院主持的"调解"——仅限三类案件可调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原则是不适用调解,但以下三类案件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
1.行政赔偿案件: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赔偿数额、方式进行协商。
2.行政补偿案件:如征收补偿、征用补偿中对补偿数额或方式的协商。
3.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如行政处罚在法定幅度内(罚款5000~20000元)协商降低金额、行政许可条件放宽等——前提是行政机关对该事项有处分权且不违法。
调解需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达成协议后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签收即具法律效力。
二、所有行政案件都可以"自行和解+撤诉"
即便不在上述三类可调解范围(比如起诉撤销一个羁束性行政行为),你和行政机关也可以庭外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然后由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常见模式:行政机关自行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如更正处罚决定、补发证照、重新作出处理)→你表示接受→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法院审查撤诉是否自愿、合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后才裁定准许。
⚠️ 注意:和解是双方私下合意,法院不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确认和解协议内容,仅以裁定准许撤诉结案。若担心行政机关不履行口头承诺,可要求在法庭主持下形成笔录或书面和解协议再撤诉。
三、行政协议案件特殊规定
若你告的是行政协议纠纷(如政府不按约定履行征收安置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法院可以依法调解,比普通行政案件调解空间更大。
四、实务操作建议
1.索赔金额有争议(赔偿/补偿):向法院申请调解,或在法官主持下协商
2.要求行政机关改变原决定(如撤销处罚、重作许可):与行政机关沟通请其自行变更/撤销→你申请撤诉
3.行政机关承诺履行但怕反悔:要求当庭记录在案形成谈话笔录,或签书面和解协议再撤诉
4.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协商:正常推进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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