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是否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对抗第三人?
时间:2026-06-27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有的抵押物不登记抵押权压根不成立,有的不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以下财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只签合同不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不能优先受偿: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房屋、商铺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注意:没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债权效力(你可依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产生物权上的抵押权,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二、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以下财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车辆、船舶、航空器)
浮动抵押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包括:
抵押人将动产转让给善意买受人(已付合理价款+取得占有)→ 你不能追及该物行使抵押权
后顺位抵押权人已办理抵押登记→ 后登记者优先于你未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人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执行或进入破产程序→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通常不能优先受偿
✅ 动产抵押签完合同抵押权就有了,但为保护交易安全,强烈建议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否则极易被后手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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