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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仅局部结构落入对方专利保护范围,能否主张不构成专利侵权?

时间:2026-07-09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你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个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采全面覆盖原则:

被诉侵权产品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才落入保护范围;缺少任何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或有一个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即不落入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举例:对方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A+B+C+D四个技术特征,你产品只有B+C+D(缺A),或A的特征被改成A'且A'与A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侵权,可以主张不侵权抗辩。

这是你最有价值的抗辩方向,庭审时需做逐一技术特征比对表,说明缺了哪个特征或哪个特征不同。


二、你产品包含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只是多了额外结构→仍构成侵权

如果你的产品是A+B+C+D+E(包含了专利全部特征,还多了别的结构),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构成侵权(多余特征不影响侵权认定)。

此种情况下不能靠"部分落入"免责,只能考虑:

1.现有技术抗辩(你的方案与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公开技术相同或无实质区别)

2.专利无效宣告(结合你之前问的,打掉对方专利权利基础)

3.若仅被诉从属权利要求而独立权利要求未覆盖→核对原告主张的是哪条权利要求


三、实务操作建议

1.索要原告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号(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通常原告会依独立权利要求主张——比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必要技术特征

2.制作特征比对表

3.若你产品某些结构"看似像但不完全一样",需重点论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等同=手段/功能/效果不同,或本领域技术人员需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切断等同侵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