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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途停工,已完工部分工程款该怎样核算?

时间:2026-07-09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核算前提是已完工程质量合格,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无权主张工程款。具体核算方式取决于合同约定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以及双方能否协商。

一、不同合同类型的核算方法

(1)固定单价合同(清单计价)

最简单公平——按实际已完工程量 × 合同约定单价据实结算。

实体工程:实测已完部位的工程量 × 分项单价。

措施费:一般按已完工程占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如脚手架、模板),或按实际发生量计取。

(2)固定总价合同(包干价)

因固定总价对应"全部完工",中途未完工不能直接套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折算方式:

1.比例折算法:合同固定总价 ×[已完工程定额价 ÷ 全部工程定额价];适用双方对比例无争议或委托鉴定,法院普遍采纳

2.定额直接核算法:​按当地定额标准直接计算已完部分的实际造价;适用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退场时可主张,更接近实际成本

3.扣减未完法:​合同固定总价 - 定额测算的未完工程造价;适用承包人擅自退场或违约时较常采用,防止承包人因中途退出获利

若合同有特别约定中途退场结算方式(如按已完分项分项签证结算),有约定从约定。


二、先协商签退场/结算协议,不成走鉴定

1.优先协商签署《中途退场结算协议》

对已完部位、工程量、单价、已付金额、停窝工损失一并确认——诉讼中法院直接采信,无需再鉴定。

2.协商不成申请司法鉴定

向法院/仲裁委申请对已完工程量+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规范/定额),鉴定机构会区分固定单价按实算、固定总价按比例折算。

3.时固定已完工程质量证据

要求监理/甲方签署《已完工程核验记录》或拍摄带日期的现场影像;若对方擅自使用已完部分,视为质量合格不得再以此拒付。


三、除工程款外还可主张的费用

根据停工/解除的过错方不同:

发包人原因(拖欠进度款、未提供场地、违法指令停工等)→ 可追加:停窝工损失(人工/机械停滞费)、材料积压损失、临时设施摊销、未完工程合理利润(可得利益)、《民法典》第584条。

承包人原因(擅自退场、严重延误、质量不合格拒修等)→ 仅能主张合格已完工程款,且发包人可反索赔另行委托第三方续建的差价损失。


四、实操注意事项

退场前先办交接:签署《工地移交记录》《已完工程量清单》,避免日后对方否认你做了多少。

保留过程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材料进场单、进度款支付凭证、往来函件。

质保金起算点:中途退场解除合同的,质保金返还期限自退场/解除之日起算,不以整体竣工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