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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需要承担侵权赔偿吗?

时间:2026-07-29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即使一件都没卖出去,也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这是《专利法》明确规定的独立侵权行为,最高法已有指导性案例一锤定音,不是"没卖出就不赔"。

一、为什么"没销售也要赔"

《专利法》第11条把"许诺销售"与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并列,作为法定的、独立的侵权形态。

许诺销售 = 以广告、橱窗陈列、展会展出、电商上架、发报价单等方式作出"愿意卖这个产品"的意思表示,不要求实际有货、不要求达成合同、不要求发货收款。

最高法在指导性案例274号中明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零成交、仅网页展示,仍判赔3万元(含合理开支)。

法院认定的损害逻辑是:低价展示→侵蚀专利产品定价空间;分流客户→导致专利权人商业机会减少、延迟或丧失;以及占用本可收取的许可使用费。这些属于"可合理推知的损害",不要求权利人精确举证每笔流失订单。

二、要赔什么、赔多少

责任组合通常是:

1. 停止侵害:下架网页、撤展位、删链接、停发宣传册;

2. 赔偿损失:按《专利法》第71条顺序计算——

权利人实际损失 → 侵权人获利 → 许可费倍数;

都算不清的,法定赔偿3万–500万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一体适用);

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1–5倍惩罚性赔偿;

3. 合理开支:公证费、律师费、购买取证费、差旅等,单独列支、基本必支持。

纯许诺销售无获利的,法院一般在法定赔偿下限附近酌定,外观专利常见几千到几万,实用新型/发明数万级,但不会归零。274号案就是零销售判3万。

三、有没有"免赔"可能

有,但门槛不低——合法来源抗辩(《专利法》第77条):

适用于不知道是侵权产品 + 能证明合法进货渠道、合理对价、指明供货方的许诺销售者/销售者;

成立后果:免经济损失赔偿,但不免停止侵权,合理维权开支仍可能判担;

如果是你自己"制造"或"定制宣称可生产",抗辩不成立;收到律师函后继续挂链接,"不知道"也站不住。

另外,非生产经营目的(个人研究展示、纯公益教学)、专利过期/无效、先用权、权利用尽等,是另一类不侵权抗辩,不是"许诺销售免赔"的例外。

四、给企业的最短结论

电商详情页、1688商铺、官网产品图、朋友圈带货、展会样品陈列、报价单——只要指向特定专利产品+有销售意愿,就可能构成许诺销售侵权;

别以为"没成交就没事",这句抗辩在法庭上已经失效;

收到侵权通知第一时间先下架再谈,继续挂着会被认定"明知+情节严重",赔偿翻倍;

若是经销商,进货时留好合同、发票、供货方执照,为合法来源抗辩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