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坍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追责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6-07-29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工程坍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追责是"民事赔偿 + 行政处罚 + 刑事追责"三线并行,核心看坍塌原因(质量缺陷 vs 违规作业 vs 第三方原因)和主体身份。
一、民事追责:谁赔、按什么规则赔
1. 因工程质量缺陷倒塌(建成后因结构问题塌陷)
《民法典》第1252条第1款:由建设单位(发包人/业主)+ 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二者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才可免责。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 举证责任倒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自证无缺陷,证不了就赔。
连带赔付后,若缺陷是勘察、设计、监理过错导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向其追偿。
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的,各施工单位对受害人连带;总包对分包工程与分包单位连带(《建筑法》第55、67条)。
2.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第三人原因倒塌
《民法典》第1252条第2款:比如业主违规装修砸承重墙、第三方挖断基础、超期使用不加固——由该责任人单独担责,建设/施工方不连坐。
3. 施工中(在建工程)坍塌伤人
工人:走工伤保险+ 侵权索赔(发包人/分包人明知无资质仍发包的,与雇主连带,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
路人/周边财产:按《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或第1258条(道路施工未设标志)过错推定,找施工人、管理人。
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残疾/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合理维权开支(《民法典》第1179、1183条)。
受害人口径:质量缺陷类直接把开发商和施工方一起告,连带执行,不用管内部谁错得多;施工中事故分开按工伤/侵权处理。
二、行政追责:罚款、停业、吊销资质
《安全生产法》第114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处30万–100万(一般事故)至数百万(较大以上)罚款;责任人可撤职、行业禁入。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降低质量标准、违法分包、监理失职的,可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调查报告:一般事故由县级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明确各主体行政责任并移送司法线索。
三、刑事追责:两条最常碰的罪
1.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
适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违规拆除、不设支护、无方案施工)致坍塌死伤。
主体:施工组织者、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违章作业人员等。
入罪(2015两高解释第6条):死1人 / 重伤3人 /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
量刑:3年以下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死3人以上负主责等)3–7年。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适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致重大安全事故(如偷工减料、设计配筋不足)。
入罪同标准(死1/重伤3/直损100万)。
量刑:5年以下或拘役+罚金;后果特别严重5–10年+罚金——比134条更重,专打"品质掺假"。
实务区分:现场"活儿干瞎了"多定134条;"从根上把质量做差了"定137条;一个事故里项目经理(134)和设计负责人(137)可以分别定罪。
四、追责顺序与举证要点(受害方视角)
1. 先封证据:现场照片、监控、微信群指令、施工日志、采购单、监理签字、病历、物价评估。
2. 报警+报应急局:倒逼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结论在民事/刑事里都是核心证据。
3. 民事起诉:质量缺陷类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连带,省去证明谁错;施工中受害走工伤+侵权双轨。
4. 刑事附带:死亡/重伤达到标准的,推动公安以134或137条立案,追究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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