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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他人财物当作遗弃物,能否排除盗窃故意?

时间:2026-08-03    访问量:5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误将他人仍占有的财物当作“遗弃物(无主物)”而取走,在成立“实质认识错误”时,可以排除盗窃故意;但若只是表面辩解、或行为人其实认识到财物可能仍属他人占有,则不能排除,仍定盗窃。​

一、为什么“误当遗弃物”在逻辑上能排除盗窃故意

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是:明知(或至少认识到)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仍打破占有取走。

“遗弃物”在法律上是所有权人明示放弃、无任何他人占有的无主物。若行为人主观上真以为东西是无主抛弃物,其认识内容是“取无主物”,而非“窃他人占有物”——属于对“占有状态”的事实认识错误,缺少盗窃罪所需的主观认知,故不成立盗窃故意。

此时客观结局分三种:

真·遗弃物 → 取走无罪,也无民事不当得利(原主已弃权)

实为遗忘/遗失物(脱离占有但未抛弃) → 有侵占故意,可能构成侵占罪(需拒不交出且达数额);若主动归还则连侵占都不算,仅民法不当得利

实为他人仍占有之物,但误认有合理依据 →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按责任主义排除盗窃故意,往侵占/不当得利方向走

二、但“误认”必须是“实质性的”,不是脱罪话术

实务不会只听嫌疑人自辩“我以为不要了”。要排除盗窃故意,需同时满足:

1.客观情境支撑误认合理性:如财物丢在公共场所路边、门禁失效的退租空房被房东说“老板不要了”、ATM槽里吐出钱像机器故障等;

2.取走方式公开非秘密:当着原主或管理人面捡走、未翻兜撬锁破坏占有;

3.无反向认知证据:行为人没看到原主就在几步外、没看到店铺员在旁、没听到“别动那是我买的”。

三、一个容易混的点:误当“遗忘物” vs 误当“遗弃物”

误当遗忘物:对象仍可能由场所管理者承接占有,或脱离占有但未抛弃 → 有侵占故意,可能涉及侵占罪;

误当遗弃物:对象若真无主则无任何责任,若实为遗忘/占有物则同理往侵占/不当得利降格处理,但遗弃物本身在《刑法》上不保护。

两者都可能排除盗窃故意,但审查标准一样:误认是否真诚、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