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低价变卖、赠与夫妻共同房产怎么办?
时间:2026-08-03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婚内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房产低价变卖或赠与(含赠给亲属、情人、朋友),另一方不一定能要回房子,但一定有机会要回“对应的财产份额或等价赔偿”。核心分两条线看——卖给陌生人/亲戚走“善意取得”判断,无偿赠与(尤其给婚外第三者)走“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判断。
一、法律底层:单方卖/送共有房 = 无权处分
婚内买的房,哪怕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仍是共同共有,单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卖、赠、抵押)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但“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也不自动导致“能追回房子”,要看买家/受赠人处于什么状态。
二、低价卖给第三人:能不能追回房,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311条 +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8条:买家同时满足以下三点,构成善意取得,房要不回来,只能找卖房的那口子算账:
1. 受让时善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夫妻共有且另一方不同意);
2. 支付合理对价(一般参照市场价,明显低于市价7成左右或更低即可能被认定不合理);
3. 已经办完过户登记。
“低价”是直接击穿善意的关键:
• 卖价明显低于评估价/同小区成交价→ 法院通常认定买家“应知有猫腻”,不构成善意取得,合同可确认无效、房可追回。
• 买家是近亲属/情人/知情同事 → 推定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 买家没走中介、没查婚姻状况、明知在闹离婚还急买 → 有重大过失,不算善意。
若买家真善意取得:房拿不回,但卖房所得价款仍属共同财产,你可主张分割售房款,并在离婚/婚内分割时要求擅自处分方少分或不分(《民法典》1092条)。
三、无偿赠与(含低价送亲属、送情人):直接打“公序良俗无效”
赠与和买卖不同——赠与没有“合理对价”,本来就不满足善意取得第二条,加上2025年2月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明确:
为违反忠实义务(包养、同居等)目的把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 违背公序良俗,全部无效,受赠人返还;
即便不是情人,是送亲哥亲姐,但未经你同意处分重大共同财产 + 无偿/明显不合理低价 → 可依据《民法典》154条“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利益”主张无效,或依赠与撤销思路处理。
实务中:送第三者钱房,原配起诉基本全赢;送普通亲友若亲友知情或低价接盘,也多判无效回转。
四、你现在能做的动作
1. 立刻去不动产中心查档:确认是否已过户、买家是谁、合同价多少、登记时间。若还没过户——带结婚证去办异议登记(15天效期)冻结交易,再起诉;
2. 收集“低价+恶意”证据:同小区近期成交价截图、中介评估、买卖合同照片、转账流水(看是否真付款、是否当天回流)、聊天记录(承认“帮我转名”“别让我老婆知道”)、分居/离婚诉讼时间线;
3. 视情况选诉由:
已过户给恶意第三人 → 诉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恢复登记;
已过户给善意第三人 → 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1066条)或离婚分割+擅自处分方少分;
送给第三者 → 诉赠与无效+返还(解释二第7条最直接);
4.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房款被转移、防二度过户;
5. 婚内也能分:不离婚也能依《民法典》1066条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必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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