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未通知自行维修,费用可抵扣质保金吗?
时间:2026-08-21 访问量:5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甲方(发包人)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未通知你(承包人/施工方)就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你有权主张全额返还质保金。
一、为什么不能扣——法律逻辑
1.保修以承包人自行修复为原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只有承包人不维修或不承担费用时,发包人才可按合同约定从质保金中扣除。
2.通知是前置程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及司法实践均认为,发包人发现质保范围内质量问题后,应先通知承包人核查、维修;仅在承包人拒绝、拖延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时,发包人才可自行委托第三方,并凭合理费用主张扣款。
3.未通知=剥夺承包人权利:甲方未通知径行维修,导致你无法现场核查质量问题是否存在、是否属于保修范围、工程量多大,剥夺了你履行保修义务的机会,由此产生的费用应主要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你现在可以怎么应对
1. 要求返还质保金:若质保期已届满且甲方仅以"自行维修费"为由扣留,你可发函要求返还全部质保金,说明其未履行通知义务、扣款无法律依据。
2. 诉讼/仲裁中抗辩:如甲方已起诉或反诉主张抵扣,重点攻击三点——①无证据证明已向你发出有效维修通知;②无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属你方施工原因造成;③第三方费用未经你确认且可能存在虚高。
3. 保留证据:保存合同、质量保修书、往来函件、甲方从未通知维修的记录(如微信、邮件、通话记录),以及质保期起算和届满时间的证明。
4. 例外注意:若合同明确约定"无论是否通知,甲方有权自行维修并从质保金扣费",该条款可能因加重你方责任被认定无效或受限解释,但仍需结合具体合同和案情判断,不宜一概而论。
⚠️ 特别提醒:如果甲方能证明已按合同约定地址/方式发出维修通知但你方拒收或怠于响应,法院可能支持其委托第三方产生的合理费用扣款。所以关键是核实甲方是否真的完全没通知、通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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