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发布虚假信息诋毁我方产品,如何起诉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6-08-27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同业竞争者发布虚假信息诋毁你方产品,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的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的核心思路是:先固定"谁发布、在哪发布、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指向我方、是否造成损失"的证据,再按法定管辖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一、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司法实践一般认为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主体:行为人与受害人存在竞争关系(同业经营者)。
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编造、传播不实信息。
客观行为:实施了编造或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损害后果:足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注意:第11条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通常表现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如果对方发布的是真实信息,即便批评尖锐,一般也不构成商业诋毁。
二、起诉前必须固定的证据
商业诋毁案件胜诉高度依赖证据完整性,建议按以下清单及时固定:
1.主体与竞争关系:对方营业执照、官网/店铺主体信息、我方与被侵权产品的营业执照及产品说明等证明存在竞争关系的材料
2.侵权内容与虚假性:对方发布的文章、视频、评论等截图+录屏;证明内容虚假的鉴定意见、生效裁判、行政处理决定、新闻事实报道等权威信息
3.指向性证明:内容中明确提及我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或通过上下文足以让公众识别出指向我方的相关材料
4.传播与损害后果:浏览量、转发量、评论截图;客户取消订单/终止合作的沟通记录;销量下滑数据、财务报表对比等
5.维权合理开支: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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