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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不认可发包方单方结算,法院如何认定?

时间:2026-09-01    访问量: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施工方不认可发包方单方结算时,法院一般不会直接采信发包方单方制作的结算书,而是回到“合同约定 + 举证分配 + 鉴定兜底”的路径来认定造价。单方结算书在诉讼里只是“一方证据”,不是生效结算协议。


一、先排除两种“单方结算也能定案”的例外

1. 合同有“逾期视为认可”条款:双方在专用条款(非通用条款)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X天不答复视为认可”→ 施工方报审价可升格为结算依据,发包方单方另出低造价无效。

2. 诉前已签结算协议:双方虽曾僵持,但后来共同签字确认了某版结算书,事后一方反悔→按《建工解释一》第29条,不许再鉴定,以协议为准。

除上述两种外,发包方自己算的账,施工方不认可 =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法院常规认定流程(无默示条款、无诉前协议时)

1. 看合同计价约定

固定总价且无变更/无增项争议 → 按合同价,一般不鉴定(《建工解释一》第28条)。

固定价但存在设计变更、未完工、第三人续建 → 可按比例法或参照定额鉴定已完部分。

按实结算/可调价 → 进入工程量与单价核对。

2. 工程量认定

依《建工解释一》第20条:以施工过程中签证、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书面文件为准;无签证但能证明发包方同意施工的,可用其他证据(监理日志、微信、会议纪要)认定。

3. 单价与取费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标准、定额、信息价走;合同不明则参照签约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4. 发包方单方结算书的法律地位

• 属于发包方书证,不是鉴定意见;

• 施工方异议 + 发包方未证明施工方曾明示接受 → 法院不采信其金额;

• 若发包方单方委托了有资质机构出报告,施工方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 → 法院准许重新鉴;施工方不申请重新鉴也无反证 → 该报告可能作为参考甚至被采信(看谁负举证责任)。

5. 走到工程造价鉴定(最常见结局)

双方对造价有争议、法院认为需要鉴定 → 向负举证责任方释明:

施工方主张欠付工程款 → 施工方对“应付总价”负初步举证,但通常法院会依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司法造价鉴定;

经释明双方都不申请鉴定、不交费、不提供材料 → 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若施工方报了数、发包方只甩单方低数却不鉴 → 可能按施工方数结合证据酌情定,但不会直接采发包方单方数。

鉴定范围:只鉴有争议部分,不滥鉴全部。

政府项目约定“以审计为准”但审计久拖不出 → 承包人申请司法鉴,法院准许,不坐等审计。


三、典型场景一句话定性

发包方审完出《结算审核书》,施工方回函不认可 → 不算共同结算,诉讼里要另核。

发包方找咨询公司出《造价报告》自称最终价 → 单方委托咨询意见,施工方不认可即可申请司法鉴,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受该意见约束。

发包方以“审计没出/内部流程没走完”拒认 → 非政府强制审计且合同无约定,不产生抗辩效力。

固定总价合同发包方说“你干亏了按成本算” → 无变更情势不变更,按固定价;有变更才另算。


四、施工方在诉讼里的关键动作

1. 交合同、竣工证明、签证、监理签字量单、报审结算书及送达凭证;

2. 对发包方单方结算书书面质证:指出漏项、错套定额、擅自扣减、未计签证;

3. 主动申请司法造价鉴定(别等法院释明错过时机),预缴鉴定费;

4. 若合同有“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 直接主张以己方报审价为准,堵死鉴定;

5. 发包方主张已付清 → 由发包方举付款凭证,不与造价争议混同。

核心裁判逻辑:单方结算=要约或证据,不是承诺;不认可就回到合同+签证+鉴定三段论。法院真正买单的,是双方共同确认书、合同默示条款、或司法鉴定意见这三类,而不是发包方自己盖个章的审核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