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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中因救人造成受助人损害,是否要担责?

时间:2026-09-20    访问量:7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条款):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见义勇为),救人过程中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原文: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适用3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1.自愿救助,无法律/职务救助义务

普通路人自发救人适用;警察、医护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施救,不适用本条,按专业人员标准判断是否存在过错。

2.情形紧急:危险正在发生,不及时施救会发生人身重大损害(溺水、晕倒、被殴打、车祸等)。

3.损害是救助行为附带产生

例:做心肺复苏压断肋骨、拖拽转移伤者时擦伤、制止施暴时不慎弄伤被救者,都属于救助附带损害,免责。

二、不适用“好人条款”,需要担责的情形

1.并非紧急状态,属于一般帮助:只是普通搀扶、日常帮忙,不存在紧迫危险,不适用184条,按一般侵权判断过错。

2.故意造成损害:借救人之机故意殴打、伤害受助人,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3.超出必要范围的严重不当行为:救助目的已经实现,继续实施不必要暴力/伤害行为。

4.有法定救助职责的人员履职:如执勤医生、消防员执行公务施救,不适用本条,按专业注意义务评价。

提示:本条不再区分一般过失、重大过失,紧急善意施救,哪怕施救手法不够专业,造成受助人受伤,也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三、区分另一条:救人者自己受伤怎么办(民法典183条)

见义勇为救助人自身受伤:由侵权人赔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了/没钱,受益人(被救的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全额赔偿,是公平性质的适当补偿。

四、实务例子

路人发现有人溺水下水救人,拖拽上岸时造成被救者手臂骨折 → 属于紧急救助,路人不用赔医疗费。 路人看见老人慢慢摔倒,上前搀扶,动作粗暴故意把老人推倒受伤 → 不属于紧急救助,需要承担侵权赔偿。

五、补充:刑事层面

民事免责≠当然免除刑事责任。如果救助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伤、死亡,有可能涉及过失类犯罪,但单纯施救附带造成的次生伤害,一般不会认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