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时,能否各自主张违约金?
时间:2026-09-22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可以各自主张违约金(原告本诉主张、被告反诉主张),依据《民法典》第592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不是简单互相全额抵扣;法院会分别审查:各自违约是否成立、违约原因、过错大小、违约金是否过高,再分别核定双方应付违约金,最后做差额结算。
一、适用前提(必须同时满足)
1.双方违约属于相互独立的两项违约行为(比如:发包人逾期付款;承包人逾期完工),两项义务各自独立、因果分开;
注意:如果一方违约是对方在先违约行使抗辩权导致(对方先不付款,我方停工),这种不属于“双方违约”,而是合法履行抗辩,我方不构成违约,不能被对方主张违约金。
2.合同分别约定了对应违约情形下的违约金条款;
3.主张违约金一方,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违约事实、违约天数/情节。
二、审理逻辑
1.先分开认定:
原告:被告有没有违约?违约金计算是否成立?是否过高?
被告(反诉):原告有没有违约?违约金计算是否成立?是否过高?
2.各自分别核定金额;
3.再做抵销:A应付违约金 − B应付违约金,得出最终差额。
举例:发包人逾期付款,应向承包人付违约金20万;承包人逾期完工,应向发包人付违约金12万。抵销后,发包人仍需向承包人支付差额8万。
三、两大核心抗辩要点
1.区分“在先违约”与抗辩权,避免被认定双方违约
如果对方先行违约,你方是依法行使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权,由此暂停履约,不属于你的违约,对方不能反过来向你主张违约金。
庭审重点论证:对方违约在先,我方行为属于合法抗辩,并非违约行为,不产生我方违约金债务。
2.违约金过高的调减权,各自独立行使
对方主张你的违约金过高,由对方举证;你主张对方违约金过高,由你来举证。两个违约金分别审查、分别调减,互不捆绑。
四、高频误区
误区1:只要双方都有错,违约金直接互相抵消归零
错。要分别审查违约是否成立、金额大小,只有两项债务都成立才抵销;一项不成立,就不能抵销。
误区2:对方违约了,我这边就当然不算违约
错。只有你是基于对方在先违约行使法定抗辩权才免责;如果两项义务独立、互不牵连,双方各自违约,各自担责。
误区3:双方违约就不能主张违约金调低
错。哪怕我方自身存在违约,依然有权对对方主张的违约金,提出过高并申请调低。
五、举证要点
1.区分两项违约的时间线,锁定谁在先违约;
2.证明两项违约义务相互独立,还是具有对价牵连关系;
3.分别举证各自损失,用于对抗对方违约金过高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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