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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际履行内容与约定不一致时,以哪份为准?

时间:2026-09-29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般商事合同:双方均以行为接受变更,按【实际履行内容】为准;仅单方擅自变更、对方不认可,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

一、普通合同(买卖、服务、承揽等,非强制招标工程)

《民法典》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不一定必须书面补充协议。 满足两个条件,视为双方默示变更,以实际履行内容作为权利义务依据:

1.一方按新内容履行;

2.对方接受该履行、没有提出异议(收款、验收、持续配合履约)。

例:合同写单价100元;双方连续多批按90元结算、付款,无异议 → 认定变更,按90元结算。

不满足,则仍以原书面合同为准:

只是一方单方自作主张变更,对方一直提出异议、保留追责;

短期一次临时调整,明确写明“本次个案,不改变合同”。

区分:实质性变更(价款、标的、数量)vs 非实质性微调;法院审查重点:是不是双方共同真实合意,而不是单方面擅自履约。

二、建设工程合同(你重点关注)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中标合同(备案)的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能仅靠实际履行为由推翻中标合同,原则以中标合同结算。 例外:施工中发生招投标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变化,双方协商变更,有签证、会议纪要佐证,才认可变更。

2)非必须招标工程

多份合同不一致,以双方真实意思、实际履行的那份合同为准;工程量争议,优先签证,无签证可结合施工资料、付款记录认定实际工程量。

建工实务证据:签证单、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进度款支付记录、图纸变更、验收记录,用来证明双方同意变更。

三、关键区分:是【合同变更】还是【违约履行】

1.双方合意变更(按实际履行):双方长期按新方式执行,无异议,属于默示变更;

2.单方违约(按原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一方私自改,对方持续提出异议、发函反对 → 只是违约行为,不能改变合同约定,守约方可主张违约金/索赔。

四、举证要点(打官司核心)

主张“已经变更、按实际履行为准”的一方,举证证明:

1.实际履行行为(付款流水、交付记录、验收单、微信/邮件沟通、会议纪要);

2.对方明知、接受,没有提出异议;

3.变更内容清晰(价款、范围、工期等,不能模糊不清)。

对方抗辩“只是临时让步,不是变更合同”,要提交:异议函、催告、保留追责的书面记录。

五、庭审常用观点(可写进代理意见)

1.书面合同虽有约定,但双方后续以实际履行行为达成新合意,构成合同变更,双方应当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2.若仅是单方自行改变履约方式,另一方从未同意、持续提出异议,则不属于合同变更,属于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依据原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涉及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不能仅凭实际施工事实直接否定中标合同效力。

六、实务风险提示

口头/默示变更,证据容易缺失;重大合同变更,尽量签补充协议、签证,避免诉讼时各说各话;

合同如果写死:本合同变更必须书面签署,否则无效,这种约定优先适用;即便实际履行,法院也可能认定不发生变更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