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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过错或故意,能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

时间:2026-10-06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受害人过失(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过失相抵,《民法典》1173条)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民法典》1174条)

⚠️ 前提:受害人过错和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侵权人本身是故意、重大过失侵权,受害人仅有一般轻微过失,不减轻侵权人责任

一、两条核心法条

1.第1173条(受害人过失)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分为一般过失 / 重大过失,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比例;

既可以是促成损害发生,也可以是没有止损、导致损失扩大(明知产品有问题继续使用、受伤后不及时就医加重伤情);

举证责任:由侵权被告举证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因果关系。

2.第1174条(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典型:碰瓷、故意自伤、故意触发损害;

关键: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例外:侵权人同时也实施侵权行为,共同造成损害 → 不能完全免责,只能按过错比例减责。

二、实务重点

1. 因果关系是门槛

受害人的过错,必须作用于本次损害。 例:知产侵权案件里,原告自己曾有其他侵权行为,但和本案被控侵权无关,不能拿来减责。

2. 特殊限制(不能随便减责)

侵权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仅仅是一般轻微过失,法院一般不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比如被告恶意抄袭著作权,原告只是疏忽没有及时取证,原告这点轻微过失,不会减少被告赔偿。

3. 无过错责任案件(产品、高度危险、环境污染等)同样适用

无过错不等于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受害人重大过失 → 可以减轻;

受害人故意 → 直接免责。

三、知识产权案件的特别提示

知产侵权中被告常提“原告自身有过错”,但适用很严格:

1.原告自身另案侵权,不能作为本案被告抄袭的减责理由;

2.原告没有做版权登记、没有标注版权声明,不属于对本次侵权的过错,不能减责;

3.原告明知侵权发生却长期放任、不采取止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被告可以主张对扩大部分减轻赔偿;

4.几乎不存在“原告故意引诱被告抄袭”而直接免除被告侵权责任,诱捕取证一般只影响赔偿数额,不直接免责。

四、区分民事侵权 vs 刑事

刑事案件里的被害人过错,只是量刑情节,不能当然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只可能从轻;和民事侵权的过失相抵规则不一样。

五、抗辩思路(被告方)

1.举证受害人行为;

2.论证该行为对损害发生/扩大存在因果;

3.对比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请求法院划分责任比例;

4.区分:是全部损害,还是仅损失扩大部分适用减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