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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如何认定?

时间:2026-10-06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行使期限:18个月;起算点: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一旦超过,直接丧失优先受偿权,仅剩普通债权

一、核心:怎么认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

结合《建工解释一》第27条,分顺序判断:

1.合同有明确付款约定 → 按合同约定应付工程款日;双方协商变更付款时间(工期顺延、补充协议、结算协议重新约定付款日),从变更后的应付日起算(《建工解释二》第21条)

2.无约定/约定不明:

工程已实际交付 → 交付之日

工程未交付,但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工程未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 → 起诉之日

实务提醒:质保金单独的返还时间,质保金部分的优先受偿权,从质保金应付返还之日单独起算18个月。

二、期限性质(极易踩坑)

18个月 = 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

发送催款函、对账、发律师函,不能中断、不能重新起算18个月

超过期限起诉,法院不再保护优先受偿权;工程款本身债权还在,变成普通债权,排在银行抵押权之后清偿

前提门槛:工程质量合格,质量不合格不能主张优先权(未完工程,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也可以)

三、实务:什么算“行使优先受偿权”

两种有效行权方式,只要在18个月内完成其一即可:

1.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书面折价协议,明确以工程折抵工程款)

2.诉讼/仲裁中,明确提出请求: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仅单纯发函催工程款,不等于行使优先受偿权;函件里必须明确写明: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保留送达证据(公证送达、EMS备注),部分法院认可,但稳妥方案还是诉讼/仲裁一并提出。

四、特殊情形

1.合同无效: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依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起算规则不变

2.停工、烂尾未竣工工程:按前述“未交付、未结算”规则,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起算点

3.债权转让:工程款债权转让,优先受偿权随之转移;行权期限延续原承包人的期限,不重新起算

4.放弃优先权: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放弃/限制优先受偿权,如果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该放弃约定无效。

五、高频抗辩要点

被告:“竣工很久了,你现在才主张优先权,已经超过18个月”

应对核心:重点论证应付款之日的认定,不是竣工日,也不是结算审计完成日;审计久拖不决,不等于应付款日延后,要看合同付款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