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时触高压电线身亡,由谁承担责任?
时间:2025-10-10 访问量:4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核心归责原则
依《民法典》1240 条,高压电(≥1KV)属高度危险作业,电力设施经营者(产权人)先担无过错责任,仅 3 种情况可免责 / 减责:受害人故意(如自杀)、不可抗力(如台风致线断且难防控)、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禁止行为(如违规建房);低于 1KV 按一般侵权处理。
二、责任主体及过错
电力经营者:事故涉高压电即先担责,能证明已设合规警示标志、设施符合安全距离、受害人明知禁止仍施工,可减责 / 免责;若未划保护区、线路老化未修、跨房未做安全措施,属过错需担责。
建房相关方:
房主:违规在保护区建房(无规划许可),自担 30%-70% 责任;明知有高压电未防护,属重大过失,减轻经营者责任。
施工 / 发包方:施工方无资质 + 发包方明知,二者连带;施工方未做安全管理(如未培训),担 40%-60% 主责;发包方已告知风险,可减责。
其他:审批部门违规批建担行政责(不民事赔偿);设计方未避线路且未提示,按过错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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