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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科普(一)

时间:2025-11-03    访问量:9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刑罚概述

1、概念: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2、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罪责刑相适应空间效力:①属地管辖:我国领域(水陆空、大使馆、航空器)。②属3、人管辖:3年以下不追究;国家公职、军人一律追究。③保护管辖:3年以上+在犯罪地也犯法。④普遍管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刑罚主体

1、刑法年龄:①0~ 12:完全无刑责。 ② 12~14:相对刑责:四个条件:行为、结果、情节、程序。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溯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 14~ 16:犯烧、杀、抢、奸、伤、贩、爆、投罪。④16~ 18:应当从轻或减轻。⑤ 75以上:过失应从减,故意可从减。⑥特殊:又耸又哑、盲、半疯傻可从减。

2、单位:①概念: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参与;②双罚:责任人刑责,单位罚金。③单罚:责任人刑责

3、犯罪主观:①犯罪故意(直接、间接)。②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②意外事件(预不见)

4、犯罪客观:①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②危害结果(实际损害、危险状态)。③因果关系(引起与不引起)5、犯罪客体:①犯罪客体(抽象:如财产关系)、②犯罪对象(具体:侵害行为人或物)。

三、排除犯罪的行为

1、正当防卫:①概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制止不法+侵害人本人。②互殴后动手不等于正当防卫。

2、防卫过当:①无防卫过当罪。②)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②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打死勿论

3、紧急避险:①概念:正在进行的危险+不得已+保大放小。②不适用:职务上有特定义务的人。(如:警察)。

4、避险过当:①无避险过当罪。②过限度: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