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5-11-03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债权纠纷中,赢得诉讼只是第一步,能否通过强制执行顺利收回欠款才是关键。当被执行人是公司,且其名下查无财产时,债权人常会问:能否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文将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清晰说明,并提供申请强制执行的操作指引。
核心要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严格法定条件,不可随意适用。
追加未出资股东的法律规则
1. 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关键前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
对于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不能随意追加。根据《九民纪要》等规定,只有在以下特定情况下,才能主张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情形一: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
即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经人民法院采取穷尽执行措施后,仍然无财产可供执行,实质上已经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其不申请破产。
情形二:债务产生后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公司在债务产生后,为逃避债务,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恶意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
重要提示: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程序复杂,举证责任较重,通常需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实现,强烈建议在此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有需要可后台联系我们,看到就回复


19120691514
400052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