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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时间:2025-11-04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A.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B.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

C.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