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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找谁负责

时间:2025-11-05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人在以下情形受伤,可认定或视同工伤,进而明确责任主体:

工作时间 / 场所内,因施工操作、设备故障等工作原因受伤;

工作前后在工地内,从事材料准备、设备检查等预备性 / 收尾性工作受伤;

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或突发疾病 48 小时内死亡;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工伤情形(排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

二、责任主体认定

(一)劳动关系明确时:用人单位直接担责

适用场景:工人与建筑公司、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按月发薪、受单位管理);

责任主体: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建筑公司、劳务公司);

实操要点: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二)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为主责方

适用场景:工人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工地工作;

责任主体: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建筑公司)协助调查核实;

特殊说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约定补偿办法,但不影响工人向派遣单位主张权利。

(三)违法转包 / 分包:用工单位兜底担责

适用场景: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 / 分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如无执照施工队)或自然人(包工头),其招用的工人受伤;

责任主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上游承包单位(违法转包 / 分包的建筑公司、劳务公司);

(四)个人雇佣关系: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场景:工人由包工头直接雇佣,无上游合法承包单位;

责任主体:雇主(包工头);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无工伤保险待遇,按人身损害标准赔付)。

三、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服务支持

建筑工伤维权常面临 “责任主体推诿、证据不足” 等难题,我所依托劳动争议与侵权纠纷专业团队,可提供以下服务:

快速梳理用工关系,锁定责任主体;

协助收集工伤证据,代理工伤认定申请与行政复议;

针对违法转包情形,通过仲裁 / 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大化争取医疗费、伤残赔偿等权益。

如需进一步分析责任归属或制定维权方案,可通过官网联系方式与我们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