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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违约,违约方可以此为由免除责任吗?​

时间:2025-11-20    访问量:4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不可以,仍需担责。​

依据《民法典》第 593 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核心逻辑:合同遵循 “相对性原则”,仅约束签约双方,第三人原因不能成为违约方免责的借口。)​

后续权利:违约方可追偿​

违约方在向守约方承担赔偿等责任后,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与第三人的约定,向实际造成违约的第三人追偿。​

特殊例外​:

若第三人原因属于《民法典》第 590 条规定的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违约方可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