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硬标准”是什么?(“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指哪些情况?)
时间:2025-12-19 访问量:26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是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一、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硬标准”)
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指一方有重婚行为,或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是非常明确的标准。家庭暴力包括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有证据证明即可成为判离的强理由。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指恶习严重,且经多次教育、协商仍不改正,导致夫妻共同生活无法维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是实践中常见的关键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居不算。
分居时间连续满两年: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开始计算,需有证据证明。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应当判离”情形,防止“久调不判”。即第一次起诉判决不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法院必须判离。
二、其他可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经调解无效,法院也可能根据具体情节认定为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等无法治愈,导致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共同生活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而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三、核心要点与证据
1.“感情破裂”是核心:所有情形最终都服务于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核心。法定情形是法律推定的破裂,其他情形则需要证据充分证明。
2.“调解无效”是前置程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前提。
3.证据至关重要:无论是家暴的报警记录、病历,分居的租房合同、证人证言,还是出轨的聊天记录、照片等,能证明上述情形的证据是诉讼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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