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楼梯被飞球砸伤!谁负责?
时间:2025-12-22 访问量:2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案件速览:食堂楼梯突遭飞球
大二学生刘某在学校食堂二楼楼梯前往就餐时,被一名11岁女孩踢的足球砸中头部。刘某受伤后感到头晕不适,先后在廉江市人民医院和广东三九脑科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征"等,累计住院5天,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支出。
经查,肇事女孩的父母均为该校教职工,事故发生时女孩在非运动场所的食堂区域踢球,而刘某行走时存在戴耳机、玩手机的情况,未充分注意周围环境。
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我们律所代理此案。我们协助其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固定就医记录、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明确赔偿主张与责任主体,最终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二、法律拆解:三方责任如何划分
1. 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需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11岁的肇事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食堂这一非运动场所踢球,行为本身对不特定人员具有危险性,且该行为与刘某的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女孩的监护人需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2. 学校未尽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非运动场地的踢球行为,安保措施存在漏洞,也未充分履行校园安全教育义务,因此需对事故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3.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公共楼梯区域行走时,戴耳机、玩手机导致未能及时预判危险,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4. 法院判决: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经审理,法院酌定三方责任比例如下:
• 刘某自行承担15%责任
• 女孩监护人承担70%责任
• 学校承担15%责任
5. 赔偿项目有讲究,并非全部都支持
法院对合理的赔偿项目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依法驳回:
(1)支持项目: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营养费、交通费
(2)驳回项目:
1.误工费:在读学生无固定收入
2.律师费及调查差旅费:非必然支出
3.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达到伤残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三、温馨提醒:校园安全共守护
1. 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孩子在校园公共区域遵守秩序,不进行具有危险性的活动,避免侵害他人权益;
2. 学校需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完善安保措施,及时排查校园内的安全隐患,加强对学生及教职工家属的安全教育;
3. 学生及其他校园人员在公共区域活动时,应集中注意力,遵守安全规则,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避免意外发生;
4. 若不幸遭遇校园侵权事件,应及时保留就医记录、费用票据、沟通记录等证据,合理合法主张权利,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四、结语
生活中,若您也遭遇类似侵权纠纷,或是在权益维护上有困惑,不必慌张。欢迎通过官方渠道联系我们,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将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您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指引和帮助,让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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