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财产,能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时间:2025-12-30 访问量:4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可以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关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明确规定,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如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核心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需有执行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等材料,证明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
2.股东存在法定的出资瑕疵:
未实缴出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出资。
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出资转出,损害公司权益。
3.责任范围以“未出资”为限:被追加的股东仅在其未缴纳的出资额范围内(或抽逃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非无限责任。
二、基本操作流程
1.取得“终本”裁定:向执行法院提供公司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获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2.准备证据材料:收集股东身份信息、公司章程、公司内档(可显示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情况)、验资报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股东“认而未缴”。
3.提交书面申请: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4.法院审查与裁定:执行法院会组织听证或书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5.后续救济:若对裁定不服,被追加的股东或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专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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