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HINESE

律所联系电话19120691514 律所联系电话4000520817
banner1
banner1

加盟合同中,加盟商未达到预期收益,能以“欺诈”为由解除合同吗?

时间:2026-01-08    访问量:2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不能。加盟商未达到预期收益,单纯以"欺诈"为由解除合同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被称为"冷静期"制度。但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加盟商尚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如未接受培训、未选址开店等。

司法实践认定

法院普遍认为,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市场需求、盈利能力等商业风险做充分考量。如果加盟商已经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如接受培训、选址装修、开业经营),则表明其已经过理性审慎思考,不再享有单方解除权。此时,经营不如预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应当由加盟商自行承担。

例外情形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加盟商才能主张解除合同:

1. 冷静期内:签约后尚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2. 特许人存在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隐瞒关键信息、未履行核心义务等

3. 特许人根本违约:如未提供约定的培训、技术支持、产品供应等核心服务

如果加盟商认为特许人存在欺诈行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等情形,且这些行为直接影响了加盟商的签约决策。否则,单纯以"未达预期收益"为由主张欺诈解除合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不要独自摸索,更不要轻易放弃。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咨询需求,欢迎通过官方渠道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合规、专业的法律服务,助您依法维权,守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