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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3年遭遇“换主体”与工作地点变更,律师代理确认劳动关系并成功争取经济补偿

时间:2026-01-19    访问量:17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劳动者遭遇劳动关系“换壳”与工作条件变更

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工作近三年后,科技公司于2024年8月以“工资代发、社保代缴”为由,要求申请人签署文件(后证实其中包含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合同),但未明确告知文件性质及劳动关系变更事宜。此后,申请人的社保、个税缴纳主体变更为人力资源公司,但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变化。

2025年6月,科技公司通知申请人将工作地址调整至新场地。但新场地为临时建筑,缺乏必要办公设施及基本工作条件,无法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求。申请人多次向公司反映问题未果,只能每日到岗却无工作可安排。2025年7月10日,申请人以科技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委托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本所民商事诉讼团队接受委托后,围绕劳动关系认定、工作条件合法性、经济补偿计算等争议焦点,系统梳理证据、厘清法律路径,有效驳斥对方抗辩。

二、案件焦点与代理要点

1. 劳动关系认定:实质重于形式,依法确认用工主体

科技公司辩称,自2024年9月起申请人劳动关系已转移至人力资源公司,其仅为“用工单位”。本所律师指出,科技公司未与申请人解除原劳动关系,亦未就主体变更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的工作内容、管理关系均未改变。人力资源公司在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违背《劳动合同法》关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仲裁委采纳本所观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确认申请人与科技公司在2022年7月6日至2025年7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工作条件合法性:依法认定未提供劳动条件情形

针对工作地点调整,本所律师提交新场地照片、视频及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新场地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求,且申请人反映问题后未获解决。仲裁委认定,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申请人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

3. 经济补偿与连带责任:精准计算并确立过错方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及3.5年工作年限,精准计算经济补偿金额。同时,基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的过错行为,主张其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获仲裁委支持。

三、裁决结果

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裁决:

确认申请人与科技公司于2022年7月6日至2025年7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科技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人力资源公司对上述经济补偿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附仲裁裁决书部分节选拼图:

http://wwz.haohangls.cn/Picture/case/1af87a409a23bdab3567a7b90ee2cd62_10388.jpg

【注:本裁决为个案结果,仅作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不同案件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判定】

 四、案例启示

本案再次明确劳动争议中“重实质、轻形式”的审查原则:

劳动关系认定以实际履行情况为准,而非仅凭社保、工资支付主体等表面信息;

工作地点变更需合理合法,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

程序合规是关键,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履行告知义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五、结语

劳动权益无小事,遇到法律难题不用慌,每一份付出都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如果您正遭遇劳动关系纠纷、工资报酬争议、经济补偿协商无果等难题,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通过官方渠道联系我们。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为您提供合规、专业的法律支持,帮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