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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发现对方可能违约,能提前要求履约担保吗?

时间:2026-01-28    访问量:1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如果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且您是应先履行的一方,您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一、核心要件分析

您能否提前要求履约担保,关键在于判断是否满足“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您属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即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决定了您的履行顺序在先。如果您和对方的履行顺序同时到期,或对方应先履行,则不适用此规则。

2.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风险:您不能仅凭主观怀疑,必须有客观证据表明对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财务报表显示巨额亏损、重大诉讼缠身);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如出现重大负面新闻、多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如其关键人员失联、主要资产被查封等)。

3.履行了法定程序:您需要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告知您已中止履行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

二、行动建议:

1.固定证据:立即收集并保存能够证明对方存在履约风险的证据,如财务报表、涉诉记录、失信信息、沟通记录等。

2.评估风险:审慎判断您与对方的履行顺序是否适用“不安抗辩权”。

3.发送书面通知:向对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阐明您基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中止履行,并要求其在指定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如银行保函、财产抵押、第三方保证等)。

4.关注对方反应:

若对方按要求提供担保,您应恢复履行。

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也未恢复履行能力,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5.寻求专业支持:如果情况复杂或涉及金额较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程序合法合规,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违约。

如有需要欢迎通过官方渠道联系我们,我们将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您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分析与合规建议,协助您依法维权,最大程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