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否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时间:2026-01-30 访问量:6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不是。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普遍性必经前置程序,但存在特定例外情形。
一、一般原则: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自由选择是原则: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才必须复议前置。
二、常见的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例外)
1.自然资源权属确认争议
2.纳税争议
3.金融管理处罚
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三、重要提示:选择复议后的诉讼权利
1.复议后仍可诉讼:即使选择了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除终局裁决外),依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终局裁决例外:极少情况下,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如国务院的复议决定、部分省级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对此不能提起诉讼。
四、总结与建议
多数情况:您可以自由选择是先复议还是直接诉讼。
特定情况:涉及自然资源确认、税务争议等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必须先复议,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直接起诉。
行动前:务必核查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确认是否有复议前置的强制性规定,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时效注意:直接诉讼的期限一般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为60日。选择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的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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