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多个行政机关的联合执法行为,该告谁?
时间:2026-02-02 访问量:5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告谁取决于“谁在文书上盖章决定”或“谁实际实施了被诉行为”。
一、基本原则:谁行为,谁被告
核心是看哪个机关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了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以共同名义作出行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例如,联合发文、在执法文书上共同盖章)作出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这些机关是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应对策略:此时,您应当将所有在文书上盖章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以各自名义分别行为:如果多个机关虽在联合执法,但分别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各自的职权对您作出了不同的处理决定(例如,市场监管局就无照经营进行处罚,环保局就排污行为进行处罚),那么这些行为是各自独立的。
应对策略:您需要分别针对不同的处理决定,以作出该决定的机关为被告,提起多个诉讼。
3.存在牵头机关或委托关系:常见的情况是,由政府组织多个部门联合执法,但对外可能由一个机关(通常是主要管理职责的机关或牵头机关)统一出具法律文书。
如果文书加盖牵头机关公章,通常应以该牵头机关为被告。
如果存在行政委托,例如A机关委托B机关在联合执法中实施某项检查,则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A机关)为被告。
二、如何判断和收集证据
在决定起诉谁之前,必须锁定“行为”本身。这是维权成功的基础。
1.锁定核心法律文书:仔细审查联合执法中收到的任何书面文件,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文书末尾的公章是确定被告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2.记录执法过程:如果现场未立即出具文书,务必记下:
现场表明身份的执法人员所属机关。
其口头告知的处理依据和内容。
后续要求其出具书面的处理决定。
3.区分“参与”与“作出决定”:现场可能有多个部门人员,但最终出具文书、作出决定的机关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主体。
三、操作步骤建议
1.第一步:核实与固定证据
要求执法机关出具载明其职权、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书面决定。
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记录人员、言辞和措施。
2.第二步:分析行为性质
只有一个决定:看盖章机关是一个还是多个,确定是单一被告还是共同被告。
多个决定:分别处理,分别起诉。
没有书面决定:这是程序违法的表现。您可以针对其实质性的执法行为(如扣押财物),以实施该行为的机关为被告,起诉其行政不作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其作出书面决定或返还财物。
3.第三步:确定管辖法院
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行政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联合执法提起的诉讼,如果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可能涉及级别管辖(如县级以上政府)和地域管辖的确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4.第四步:撰写起诉状
明确列出您认为适格的被告。
清晰陈述联合执法的事实、该行为的违法之处(如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超越职权等)以及对您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
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如撤销行为、确认违法、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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