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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合同违约,我可以提出哪些主张?

时间:2026-02-02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只要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且履行仍有意义,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对方继续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577条。

2.主张违约责任

(1)赔偿损失

可主张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584条。

注意: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原则上不能同时主张,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或实际损失明显高于约定违约金。

(2)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可按约定主张。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比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整。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585条。

建议:签约时应尽量约定明确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对应的具体违约情形。

(3)定金罚则

合同约定定金的,可适用定金罚则:交付方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收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注意: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原则上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可选择其一主张。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586、587、588条。

3.采取补救措施

适用于合同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或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如质量不达标),非违约方可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等补救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582条。

建议:除框架性、原则性协议外,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可执行的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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