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需要履行哪些程序才有效?
时间:2026-02-03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1.对内程序合法:依法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对外审查善意:债权人已对公司提供的决议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一、 核心内部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决议
1.必须由权力机构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限公司为“股东会”,股份公司为“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董事会无权作出此类决定。
2.严格的关联方回避表决:
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
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也不得参加该项表决。
3.表决通过标准: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 通过。
二、 对债权人(担保权人)的要求:善意义务审查
公司内部程序完备后,担保合同最终能否约束公司,还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债权人必须对公司的决议文件进行合理审查,否则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担保可能对公司无效。
债权人需要审查什么?
1.审查决议本身:债权人必须索取并审查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2.审查表决程序:
确认决议是否由股东会作出(而非董事会)。
确认决议上的签字、盖章符合公司章程。
根据股东名册或公开信息,合理审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比例以及关联股东是否已回避表决。
计算表决结果是否已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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