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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中遇到“霸王条款”,可以主张条款无效吗?

时间:2026-03-05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可以。在经营活动中遇到“霸王条款”,通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主张其无效。这里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一般指格式条款中存在的无效情形。

常见的可主张无效的“霸王条款”类型

在公司经营中,以下类型的条款通常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1.单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

例如:“供应商交货延迟,采购方不得要求任何赔偿”、“因本公司系统故障导致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2.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例如:“买方验收货物后,视为质量完全合格,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不合理地排除了买方的检验和索赔权利)。

“本公司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排除了对方的解释权利,加重了不确定性)。

3.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例如:“本合同争议,只能提交至XX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地点对对方极不方便,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地增加对方维权成本,从而排除其诉讼权利,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例如:在消费者合同中,约定“货物售出,概不退换”(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基本权利的规定)。在公司间的商事合同中,此类强制性规定相对较少,但依然存在,如违反国家关于特许经营、金融监管等的强制性规定。

三、 如何主张与操作步骤

1.协商与沟通:首先将相关条款的无效性依据法律向对方进行说明,尝试通过协商修改或删除该条款。

2.行政投诉:如果涉及行业监管(如银行、保险、电信、公用事业等),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银保监会、市场监管管理局等)举报,请求其进行监管和纠正。

3.司法途径:在协商不成或已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法律行动:

提起诉讼或仲裁: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特定格式条款无效。请注意,是主张“条款无效”,而非整个合同无效。无效条款被认定后,通常按相关法律规定或公平原则处理。

收集证据:保留好合同原件、沟通记录、对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等。

四、 重要注意事项

1.区分“商事主体”与“消费者”:法院在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无效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审查标准不同。公司作为商事主体,通常被推定为具有更强的商业判断能力和风险意识,因此主张条款无效的标准可能比消费者更高。主张无效时,需更充分证明该条款“显失公平”或“违反强制性规定”。

2.“霸王条款”不等于“不利条款”:单纯对己方不利、风险较高的商业条款,只要不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或显失公平,可能被认定为商业风险,难以被直接认定为无效。核心在于条款是否显著失衡、违反公平原则或法律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