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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招标项目未招标,施工合同是否无效?

时间:2026-08-22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招标程序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原则上认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需注意以下例外情形:

1.起诉时不再属于必招项目:最高法《建工解释(二)》(2026年发布)第一条规定,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但起诉时已不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2.先定后招/串标:若已履行招投标程序但存在"明招暗定"、先定后招、串标等情形,中标合同无效,依据该无效中标签订的施工合同同样无效。

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免除付款义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具体结算、损失分担等需结合双方过错及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我们在建设工程与招投标法律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可为你提供合同效力评估、招投标合规审查、工程款结算争议解决等全方位法律服务。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