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的债权受让人具有优先受偿资格
时间:2025-10-30 访问量: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 807 条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其本质是担保性质的从权利,依附于主债权(工程款债权)存在。根据《民法典》第 547 条,主债权转让时,从权利(包括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因此,只要主债权合法有效转让,受让人自然取得优先受偿权。
权利取得的前提条件
1.主债权合法有效
债权转让的基础是原债权真实存在且未被消灭。若原施工合同无效(如承包人无资质),则工程款债权本身可能不受保护,受让人亦无法取得优先受偿权。此外,若发包人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债权转让标的不存在,受让人的权利主张将被驳回。
2.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行使期限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若原承包人在转让债权时已超过该期限,则受让人无法继承该权利。例如,若工程款应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支付,承包人在 2024 年 8 月转让债权时未主张优先受偿权,受让人在 2025 年 1 月起诉时将因期限届满而败诉。
3.原承包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可通过协议放弃优先受偿权,但该放弃行为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例如,若承包人为获取贷款向抵押权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且该放弃行为未导致工人工资拖欠,则受让人需受此约束,其优先受偿权顺位劣后于抵押权。反之,若放弃行为损害工人利益,受让人仍可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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