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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5-10-31    访问量:8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拆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于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四、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最高法解释第十七条: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由此可见,建议施工方一旦遇到类似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应及时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